巧用微信取证,让纠纷处理事半功倍!
发布时间:2018-12-04 17:17:13

      随着微信沟通功能的日益强大,我们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对话都通过其完成,其中不乏大量的婚姻家庭矛盾。因此很多纠纷发生后,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但究竟怎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呢?
 

>案例一<

      结婚十余年,小薇认为丈夫阿勇频繁家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让阿勇向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但是。起诉之后,小薇才发现阿勇对自己主张的家暴情况万千不予认可,并坚称小薇所说的家暴情况是偶发的争吵,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小薇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后经律师指导,小薇向法院您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反家暴中心提供的证明等。作为小薇提交的证据之一,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
      (一)阿勇多次家暴后,小薇哭诉的包括“打”、“家暴”、“淤青”等字眼的语句;
      (二)部分小薇的具体聊天记录,如“打了十年了,越打越重!”、“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时候,有想过我是谁?”
      (三)部分阿勇的具体回复,如“打你是我的错”、“哪对夫妻没动过手?”

 

     法院认定结合小薇提供的部分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反家暴中心提供的证明,认定阿勇实施家暴,应当赔偿精神

  

>案例二<

      张女士和林先生结婚将近十年,婚后不久就生下一女儿。2015年,张女士发现林先生频繁在微信上与一名女子保持不正常的交流。同时,林先生与该女子也存在着频繁的通话联系。

      其后,张女士因此事多次与林先生交涉,但林先生仍暗地里保持着与该女子不正当联系。最终,张女士因无法忍受而搬离共同住所,同时也向法院起诉离婚。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林先生矢口否认与该女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而张女士也没有直接的证据。    随着微信沟通功能的日益强大,我们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对话都通过其完成,其中不乏大量的婚姻家庭矛盾。因此很多纠纷发生后,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但究竟怎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呢?

      后经律师指导,张女士向法院提交多份微信聊天记录、林先生与该女子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其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如下:部分林先生向女子发送的具体对话内容,如“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
     法院认定结合张女士和林先生的聊天记录以及林先生和该女子的聊天记录,最终认定林先生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判决支持张女士的离婚请求                                                           

>和家律师说法<

      微信作为国内主流的交流软件,其聊天记录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被法院认可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仍需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证据采集后无法发挥其证明力:

(一)

      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就是纠纷发生的双方。因微信目前还未彻底地采取实名制认证,若不能在聊天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确定聊天的对方就是纠纷的对方,则该聊天记录就缺乏关联性,不能发挥其原有的证明作用。

(二)

      要保存好整段的微信聊天记录,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被质疑。如果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不完整,存在撤回、删除或仅提供部分内容的现象的,法院会对聊天记录的证明内容产生质疑。

(三)

      获得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必须合法,否则将可能因合法性受质疑而导致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

      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能够形成相互印证或关联,而非孤立证据。

>案外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女性在受到家暴后并没有注意应当如何收集相应的家暴证据,故和家家事团队也提出以下几种诉讼过程中常用的证据收集手段以供各位女性了解:
    (一)家暴后若有机会,要求丈夫写下家暴悔过书并注意保存好。
    (二)向妇联等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投诉,通过权威的第三方组织固定证据。
    (三)遭受家暴时或结束后马上报警,让公安机关出具伤检介绍信并持该介绍信到医院就诊。
    (四)
如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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