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保持录音的良好习惯
发布时间:2019-03-30 16:44:38

请保持录音的良好习惯

——兼议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的演变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一:刘某

被告二:何某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确认借款金额人民币22万元,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但被告二对该借条完全不知情,原告也清楚该笔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被告二并无任何证据对上述情况进行佐证。

2010年10月,原告以被告一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二遂委托我所进行代理。

经我所研究发现,该笔借款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欠款,而是被告一为原告向第三方进行放贷的资金,被告一从中谋求利息差,因第三方未能还款,故被告一出具了该借条予原告,对此情况原告知情。

为了证明上述事项,我所进行了相关证据搜集,在被告一的手机中发现了一段录音,系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通话录音,双方对于该笔借款的构成及来龙去脉陈述非常清晰,双方更是在该录音中明确表示此事不可以告知被告二,该关键证据即录音由我方提交法庭,进而申请法院对原告基于双方的借款情况进行测谎,最终原告拒绝测谎且在败诉压力下,与两被告达成调解,调解结果为被告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遥力分析】

一、录音证据之重要性

当前社会发展迅速,更多的业务往来系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而法院审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更为关注纸质的证据原件,因此录音就成为多种类型案件中关键证据,比如:二手房纠纷、货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录音证据所占比重明显增加,因此在涉及合同的履行时无法取得纸质证据原件时,请保持录音的良好习惯,有必要时可作为胜诉的有利证据。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由“夫妻举证”到“债权人举证”的变化。

1、本案发生在2010年,该时主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所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即夫妻一方所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完全加诸于另外一方,而另外一方对于该笔债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提供,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举证不能之情形。幸好本案借债一方存有一份关键录音证据,否则被告二完全没有任何胜诉机会。

2、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推行“共债共举”,即夫妻共同签字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个人举债,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否则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加诸于债权人,更能有效保护夫妻关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但随之而来即会产生夫妻串通躲债的不良后果,届时债权人仅有权按照合同法规定对夫妻之离婚协议进行撤销权诉讼,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故本案若发生于现在,则被告二的胜诉机会较大,而不会再存在前述举证不能的困境。

三、民间借贷纠纷由“简单证据”到“严格证据”的转变   

1、本案发生在2010年,该时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尚属于简单证据时代,即原告仅需提供一份借条在无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即可得到法院支持。

2、现行阶段,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审理时非常严格,要求①所有的资金来源必须清晰且必须为自有资金;②发放借款一方必须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全部发放给借款方;③所有的复利均不予支持,且超额归还部分需在本金中扣除计算。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原告举证责任加重,原告若想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更加充分的事由及证据,否则均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综述】

首先,录音作为证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态,而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理解、背景、履行等事项一般都不会刻意保留相关纸质原件,在此时,录音就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所以请保持录音的良好习惯。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双方转变为债权人一方,故债权人出借款项给予夫妻其中一人,若想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人一定注意应当由双方共同签署相关凭证。

再次,民间借贷纠纷已完成简单证据到严格证据的剧烈转变,因此债权人切莫以为“手持借据,万事无忧”,更应当关注①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具备出借款项金额的能力;②出借款项是否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取款记录);③所收取的利息是否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月息3%);④所书写的借据或其他协议是否能够完整准确表达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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